质疑1:投标文件资格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关页盖法人章的要求,因保险公司总部在深圳,投标时间流程限制,邮寄原件也需要相应时间,故总公司授权暂时不能提供授权书原件,可以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后期可提供采购人审查,如有虚假,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另保险公司只有总部法人,授权投标机构只有负责人章,法人章不能邮寄到江津,建议修改为盖投标人公章或负责人签章。
答疑1:总公司授权书提供授权书复印件即可,后续中标后提供原件。比选文件中所以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即可。
质疑2:比选公告第一章中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第4点:产品责任险只有免赔额说明,无事故累计赔付限额,无每次事故赔付限额,无每次每人赔付限额,无每次每人财产和人身赔付限额约定,不能报价,请明确。另产品责任险报价需豪洋水务江津分公司提供其产品年营业额的销售收入,根据销售收入进行报价。
答疑2:2024年我司产品营业额约为1.7亿元。
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人身伤亡:RMB 3000000.00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RMB300000.00
2. 财产损失:RMB1000000.00
总计:RMB 4000000.00
(二)累计赔偿限额:RMB8000000.00
质疑3:对于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2025-2026年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保险及车辆保险项目,比选文件中多处地方需要加盖单位法人(总公司)章,(分、支公司均称负责人),由于我司单位法人章位于上海总部且总部有众多分、支公司业务需授权,授权响应时效较短,因此认为该设定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答疑3:见答疑1。
质疑4:针对于比选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的“需取得总公司对本项目的授权(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总公司盖章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需提供“盖章原件”的要求,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于2025年11月21日挂网,文件递交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10:00,考虑路途邮寄以及申请用印流程在时间上会有所耽误,此条件的设定对于总公司在渝的保险公司具备优势,认为此条件具一定排他性。
答疑4:见答疑1。
质疑5: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2025-2026年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保险及车辆保险项目于2025年11月21日下午5时挂网,要求11月28日上午10时投标,比选文件上要求部分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加盖法人章,我司总部在北京,要拿到需法人授权盖章的资料,在时间上无法满足,我司觉得此条件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指向性,不具公平性,因此我司对此问题提出质疑。
答疑5:见答疑1。
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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