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全景数字指挥中心可视化展示升级项目(第二次)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0 01:00:04

全景数字指挥中心可视化展示升级项目(第二次)答疑


质疑1:我司在仔细研究贵方发布的《全景数字指挥中心可视化展示升级项目(第二 次)》项目编号:【2140000-FW-BJ-2511-1050】的招标文件后,发现文件中设置了“投标人2023年1 月 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低于40万元基于可视化水力模型展示的类似业绩1个。” 的资格要求(项目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3.3)。提出异议:

3.1该要求可能构成对潜在专业能力供应商的排斥和限制。该条款将直接导致一批因近三年内没有满足类似合同业绩和金额要求的,但实际技术能力强、有可视化大屏展示开发能力、履约有保障的优质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这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违反了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3.2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直接影响。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全景数字指挥中心可视化展示】 。该服务的履行能力和质量,主要取决于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团队经验、管理体系及快速响应和长期服务能力,而非其三年内类似业绩实施及合同金额的大小。本项目属于定制开发型软件信息系统集成、需持续性运营维护服务,其成功关键不仅在于初始建设,更在于系统的长期稳定性、技术的持续支持能力及服务的可靠性。 一个仅能证明“近三年”有业绩的供应商,未必能证明其在便长周期内( 如五到八年)仍能保障系统稳定运每或项目质潼经久耐用 。许多潜在投标人可能拥有五年前崇成的、至今运行良好且用户评价极高的标杆项目,这些业绩恰恰更能证明其交付成果的长期价值和卓越品质。将此类优质业绩排除在外,无异于舍弃了检验供应商长期履约能力的最佳证据,不利于采购人选拔出真正能够提供持久、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合作伙伴。另外,许多具有先进技术、优秀管理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中小企业或新成立企业,因其发展阶段所限,可能尚未承接过业绩要求的金额合同,但其完全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和管理水平,也不利于采购人选拔出真正能够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合作伙伴。3.3针对该项目的承诺。

我司如有幸中标,将把本项目列为公司的重点履约项目,成立专项小组,确保7x24小时响应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业主单位的要求,优质、高效、提供安全的运维保障服务。

4、请求请求贵方修改第一章第3.3小条为“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 不低于40万元基于可视化水力模型展示的类似业绩1 个”的资格要求。

答疑1:比选文件第一章 比选公告 3.3修改为: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基于可视化水力模型展示的类似业绩1个。【提供业绩合同】



比选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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