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渝府〔2007〕122号)和重庆市财政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核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本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在进行核定时未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公司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及附加税费应由市财政承担。此前,公司已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请示,恳请重庆市财政局对公司实际承担的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予以补助,以消除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拨付重庆水务集团政府采购污水处理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公[2017]52号),经重庆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向本公司拨付公司按照财税[2015]78号文规定缴纳并实际承担的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2.68亿元。截至2017年11月24日,本公司已收到重庆市财政局向公司拨付的前述增值税及附加补助资金2.68亿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收到的上述补助资金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公司所收到的上述补助资金影响本期利润总额增加2.68亿元。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仍需以年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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